问答题 戴瑜于1986年向合江镇合江村陈折科购买坐落在合江街公路西边的土地一块,购地后建有房屋一层两间。1991年10月3日,博白县土地管理局对戴瑜违法购地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罚,戴瑜交清罚款后,于1991年11月17日以家庭人口四人向博白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并于当年12月6日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1月20日,戴瑜向张奕借款72000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到1999年11月26日,尚欠52000元。张奕于1999年11月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白法院于2000年2月23日作出了判决,戴瑜不服判决向玉林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即2000年8月10日,戴瑜将其名下的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以分家产为由转让给其弟弟戴大忠所有,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00年10月26日,戴大忠用更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抵押贷款2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奕发现戴瑜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01年3月8日向博白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戴瑜转让房产的行为,同时,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更名为戴大忠的房地产。经查,戴瑜分别于1984年12月、1987年2月生育两个小孩,1989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与其父母兄弟正式分家后,便带着妻子及儿子共四口人从农村老家搬到合江街其新建的房屋居住至今。问题:
问答题 本案中,张奕是否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戴瑜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问涉及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问题。本案中,因戴瑜转让房地产给戴大忠乃无偿转让,因此,撤销权的构成不以戴大忠的主观恶意为必要,而以该行为有害债权为已是。据案情所述,戴瑜在转让该房地产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其财产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中,农业银行是否有权对系争房地产主张抵押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案涉及撤销权行使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问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仍然可以主张抵押权,因为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信赖登记而为权利设定的当事人,其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不得主张抵押权,因为,抵押权是原权利派生权利,原权利不存在,抵押权不存在。本案中,戴瑜转让房地产给戴大忠的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农业银行因信赖原先登记的戴大忠的房地产而设定的抵押权是否依然有效,即不无疑问。戴瑜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系争房地产的所有权转归戴瑜。该撤销具有溯及力,戴大忠自始对该房地产不享有所有权。根据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关系,如果原权利自始不存在,则派生权利自然消灭。但是在本案中,戴大忠在设定抵押权于农业银行之时,其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农业银行正是信赖此项登记而设定抵押权的,基于物权公信力原理,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对于信赖交付和登记而为权利设定的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因此,以认可抵押权的效力为宜。农业银行主张抵押权时,所有权人戴瑜可以代替戴大忠偿还所欠债务而使其房地产上附着的抵押权消灭,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也可以在农业银行拍卖房地产偿还债务后,取得对戴大忠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