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兰天厂因建职工宿舍采购电梯,委托本厂采购员张某外出采购。张某手持厂长全权委托书于2000年5月与红星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红星公司为兰天厂提供电梯两台,每台单价12万元,共计价金24万元。两台电梯由供方于2001年12月托运至兰天厂。合同还规定,兰天厂预付定金5万元,其余货款等收货后1月内付清。供方不能交货或需方中途退货均需向对方支付20%的违约金。采购员张某当即预付定金5万元。红星公司如期履行合同,遭兰天厂拒收和拒付。案件于2002年6月诉至法院。经查:(1)因采购员张某的失误,合同所购电梯型号与实际需要型号不符;(2)兰天厂厂规规定:对签约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报厂长批准,否则合同不生效。法院内部就此案处理发生意见分歧:有的认为应按重大误解处理;有的认为应按有权代理处理;有的认为应按代理权授权不明处理;有的认为应按无权代理处理。 问:
问答题
此案的被告应为兰天厂还是兰天厂与张某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本案的被告应为兰天厂,张某不应为被告。张某为兰天厂的采购员,其持厂长全权委托书与他人签订合同,既是一种职务行为,同时也是兰天厂授权的行为。《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据此,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原告方红星公司只能以兰天厂为被告起诉,而不能将张某列为被告。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法院内部的四种处理意见哪一种正确?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本案应按有权代理处理,合同有效。
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是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三种情况。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被代理人追认时,被代理人才对其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手持厂长全权委托书与红星公司签订电梯购销合同,显然具有委托代理权,不属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其次,张某的行为不属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民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见相悖,导致其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并无错误认识,至于其所购进的电梯型号与本厂实际需要不符,并非其对合同规定的电梯规格认识错误,而是由于其工作上的失误,导致“型号不符”。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属重大误解;
再次,张某的行为不属授权不明。所谓授权不明,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授权委托书对代理权限规定不明确,因此代理行为给第三人带来损害的,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兰天厂厂规尽管规定,对外签约金额超过10万元须报厂长批准,但张某的委托书既为“全权”委托书,自然排除了这一限制,故张某与红星厂签订了标的额为24万元的合同,不属授权不明的代理行为;
最后,张某有厂长的全权委托书,其代理属委托代理,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自然有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若电梯为通用产品,兰天厂拒收电梯拒付货款,红星公司也不坚持对方必须收货。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上述规定,若电梯为通用产品,兰天厂拒收电梯拒付货款,红星公司也不坚持对方必须收货,则兰天厂应按合同价款支付5%的违约金,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若电梯为专用产品,兰天厂经法院劝告接收货物支付货款。本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据此,若电梯为专用产品,兰天厂经法院劝告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兰天厂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所给付的定金按预付款处理;中途退货的违约金条款不予执行,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必要费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