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5月1日,广东省大顺汽车运输公司为该公司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向保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000元。2001年2月,大顺汽车运输公司将该小轿车卖给了出租车司机王某。为了方便,大顺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的过户手续,也未办完汽车的过户手续。3月,王某找到其在保险公司的亲戚钱某,并向钱某介绍了其买车的情况,要求钱某帮助办理保险合同的转让手续。钱某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找到了该车的保险单存根,未向领导请示,便擅自给王某办理了保险证。3月30日,王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相撞,致使对方的车辆严重损坏,王某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经过查核,发现该小轿车并未办理过户改批手续,拒绝派人勘查事故现场。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裁定,王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须赔偿对方损失20000元。王某以自己已办理保险证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王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为由,拒绝给付赔偿金。此后王某又请大顺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也被保险公司拒赔。因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20000元。
问:
(1)大顺汽车运输公司与保平安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小轿车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转让给王某?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有理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1)保险合同未转让。是否将财产保险合同转让,要看王某是否有权办理车辆的过户改批手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根据该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有两个条件:一是被申请批改的保险合同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二是申请办理批改者是被保险人,即本案中的大顺汽车运输公司,而不是王某。因此,虽然王某请钱某帮助办理保险合同转让手续时尚未超出大顺汽车运输公司投保的1年期限,但因王某无权为该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车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的申清,保险公司发给王某的保险证也就自然是无效的。王某此时不是一个合法的保险合同批改变更的申请主体,所以大顺汽车运输公司与保平安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小轿车保险合同并未转让给王某。
(2)保险公司有理由拒付赔款。因为保险公司对该小轿车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从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根据该规定,大顺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小轿车的投保方,未在出售汽车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从大顺汽车运输公司向王某出售汽车保险标的时起,保险公司对该小轿车的保险责任就已经终止,无论是王某,还是大顺汽车运输公司均无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