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销售初级农产品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6000元,销售熟食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85000元,以上销售业务共为客户代垫运费2000元(通过开具普通发票已向购买方收回)。本月从本市甲批发公司购进货物取得其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4000元,却将货物汇往甲指定的另一独立核算的批发部乙。
   要求:计算该商场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36000÷(1+13/%)×13/%+85000×17/%+2000÷(1+17/%)×17/%
   =4141.59+14450+290.60
   =18882.19(元)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应交增值税为18882.19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