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个体工商户,所开商店为“利好来”便利店。雇工王某在从事店内业务时,不慎将顾客林某烫伤。林某欲提起诉讼。本案的被告为______
A、
李某
B、
“利好来”便利店
C、
王某
D、
李某和王某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据此,本案的被告应为“利好来”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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