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出票人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不慎将其遗失。丙拾得该汇票,在伪造乙的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丁。关于该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32,单)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 (1)《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挂失止付并不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因此,A项错误。 (2)《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因此,C项错误。 (3)丙、丁之间发生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有丁有权撤销,乙无权撤销。因此,D项错误。 (4)根据排除法可知本题的正确项为B项。但《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我们说,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即本题中的乙。出票人甲申请公示催告弊端很多,这使得这道题又成为一道疑似错题。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