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    )
   A.对深圳市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
   B.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C.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D.A县法院与B县法院就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案件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BC对,《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诉解释》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A错,A项表述的深圳市政府,虽然属于《行诉解释》第8条第(一)项规定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题干中并未交待“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情形,因此不应选。
   D错,《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D项表述是基层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属于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本身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