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服装生产企业,2011年发生业务如下:(1)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取得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为房屋出租收入);(2)接受捐赠设备一台,该设备收到捐赠时的入账价格为45.5万元;(3)主营业务成本1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数额为17万元;(4)产品销售费用300万元(其中广告费的支出不需调整,回扣支出10万元);(5)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6)向银行支出利息为50万元,其中支付职工集资利息30万元(利率未超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利率);(7)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纳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企业2009年利润总额=2000+300+45.5—1000—17—300—200—50—100=658.5(万元) 回扣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计算:50×60%=30(万元)>(2000+300)×5‰=11.5(万元) 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1.5=38.5(万元) 该企业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658.5+10+38.5)×25%=176.75(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