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佟辉,家住A市甲区;林浩,家住A市乙区。某日,佟辉到林浩家催要欠款,双方言语不合,发生厮打,结果林浩被打成轻伤,佟辉被打成重伤,林浩决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自诉,下列哪一做法不正确?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题中,林浩作为被害人既可以向犯罪地A市乙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人佟辉居住地法院A市甲区法院起诉。A项正确,不应选。
《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206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刑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本案中,佟辉作为被告人被打成重伤,不符合《刑诉解释》第206条关于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所以,佟辉不符合提起反诉的条件。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时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据此,C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