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根据以下素材,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
1997年6月,某县私营企业主刘文海准备投资300万元,在本县建设一座棉花加工厂。经地区土地管理局批准,同年8月,刘文海征用本县三里河行政村耕地15亩,协议出让地价每亩2万元,共计30万元,加上青苗、路沟、坟头等补偿费,共计35万元,刘文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付清。从1998年元月,三里河村被征用的15亩土地的农业税已经减免。刘文海由于资金不到位等各种问题,除了在这块地周围建起一座围墙和在院内栽植了一些杨树、梧桐树外,一直没有动工开始建设。1999年10月,县土地管理局依据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决定依法收回刘文海1997年8月征用的15亩土地使用权,交三里河行政村农民继续耕种。刘文海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已经向三里河村交付了全部占用耕地补偿费并全部地价款,依法取得了这15亩土地的使用权,县土地管理局不能以本部门的规定为依据,收回自己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要求县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县政府收回自己15亩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驳回起诉,维持县政府的收回决定。刘文海继而上诉到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仍以败诉而告终。
【正确答案】这是一起因依法收回闲置土地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两审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在法律适用上该案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是部门规章能否做为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县、地两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判的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法律,国务院通过两行政法规,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法规,国务院各部委通过的部门规章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可以作为各级职能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刘文海之所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属于部门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辩解,是完全错误的。
二是地区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8月做出允许刘文海征用15亩耕地的时间问题。当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11号令,决定冻结占用耕地。而地区土地管理局在冻结期间继续批准占用耕地,明显是违反中央"冻结令"的行为。
三是闲置土地,使用权能否依法收回的问题。
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应当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集约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针对当前非农建设中存在的土地大量闲置的情况,《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置办法:
首先,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其次,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果建设单位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交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第三,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则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就是从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出发,针对我国建设用地大量闲置的问题而采取的有效措施。根据这一部门规章,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依法收回刘文海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