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某公司与美国A公司磋商进口电脑配件。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主要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但我方在最后给美商发出的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之后,美商起草合同书寄给我方确认,我方在审核该合同时,发现有一些条款的措辞需要进一步商榷,因此未及时给予签字确认。此时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美商来电催促我方按合同书的规定开立信用证,但我方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拒绝开证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是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后来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即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此外,《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但我国加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的《合同法》要求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无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