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督促程序的性质。
【正确答案】关于督促程序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督促程序不具有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不能划入诉讼程序,而应当属于非讼程序的范畴。这种观点认为,诉讼程序的标志是当事人用起诉的方法,请求法院以判决的手段解决其间的讼争,而非讼程序则是利用起诉和判决以外的方法中法院处理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非讼程序中有申请而无起诉,有裁定而无判决。督促程序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定前提,依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直接向义务主体发出支付令。如果义务主体对此无异议,则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如果义务主体对此有异议,支付令就因此而失效,适用督促程序“不存在争议”的假定条件便不存在,案件即由非讼性质转而变为诉讼性质,解决案件的程序也随之改变为诉讼程序。由此可见,督促程序显然是解决非讼案件的速决程序,在性质上属于非讼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督促程序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可列入诉讼法、具有诉讼性质;另一方面,它又是非典型意义的不完整的诉讼,具有非讼性质,可称为“准诉讼程序”或称为介于当事人自我救济与普通程序之间可过渡性的衔接程序。督促程序虽然属于非讼程序,但它兼有诉讼程序的特点,不能将之与诉讼程序对立起来。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督促程序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种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督促程序,而是既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也可直接起诉。其二,督促程序自债务人申请开始,既有申请人,也有被审请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的结果可能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这表明督促程序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既带有诉讼程序的痕迹,也能起到非诉程序的效果;其三,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原本属于适用诉讼程序解决,反映出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迅速简便处理的可能和必要,故此种非讼程序有虚拟诉讼特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