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题:
【正确答案】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最后,甲可以其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甲在B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余下债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