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均为个人独资。2013年年初,自行核算餐馆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元;副食加工店2006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支出合计650000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的零售价为52000元的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3510元。当月开始使用,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费用20000元,业务宣传费10000元; (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的工资费用3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12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2012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12年副食加工店应凋整的收入; (4)计算2012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12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 (6)计算2012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的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 (7)计算2012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2012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1)2012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的增值税=52000÷(1+3%)×3%=1514.56(元)3510÷(1+17%)×17%=510(元) 应补缴增值税=1514.56-510=1004.56(元) (2)2012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4.56×(3%+7%)=100.46(元) (3)2012年副食加工店依据税法应调增的收入=52000÷(1+3%)=50485.44(元) (4)2012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增的扣除额=3510÷(1+17%)÷3×1/2=500(元) (5)2012年副食加工店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减的扣除额。 扣除限额=(800000+50000)×15%=127500(元) 广告业务费用3000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允许税前全部扣除。 (6)2012年副食加工店张某税前扣除费用应调减的税前扣除额。 工资费用调减的扣除额=30000-2000×8+3500×4=0(元) (7)2012年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00+50000)-(650000+100.46+500)=850000-650600.46=199399.54(元) (8)计算2012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所得额=199399.54+400000-360000=239399.54(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39399.54×35%-14750)=69039.84(元) 餐馆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239399.54×69039.84=11535.50(元) 副食加工店应纳个人所得税=199399.54÷239399.54×69039.84=57504.34(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