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公司法属于团体法、组织法的范畴,应当遵循与个人法不同的行为规则。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既具有融通资金的经济能力,又能在法律上兼顾众多投资者的不同利益,关键在于它采用了股东权利实现的特殊机制,即按照多数决定原则来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从而超越了“意思表示一致”的传统民商法规则。
(1)权利实现机制的演变。合意决定(或者意思表示一致)、全体共同决定以及多数共同决定(少数服从多数),是在民商法历史上先后出现的三种权利实现机制。第一,合意决定。即意思表示一致,最初适用于各种契约领域,后来扩张至整个民事法律行为领域。合意决定是在充分尊重个体权利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实现机制。将意思主义输入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奠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基础,最终成就了合同或者契约制度,而且捍卫了私权神圣的法律理念,清晰表达了自主行使民事权利的法治思想,确立了私权与公权并存的社会结构。第二,全体共同决定。将合意决定观念引入合伙等财产共有关系以后,直接演变成合伙事务的全体共同决定原则。全体共同决定,其实是对契约法上合意决定的简单转化。如成立合伙须基于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共同决定权,夫妻对共有财产亦享有共同决定权,这些旨在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规则与契约法规则基本一致。所以,合伙事务中的全体共同决定制与契约法上的合意决定规则之间并无实质分别。但是,在吸收合意精神基础上形成的共同决定制,已开始按照自己的规律继续发展。第三,多数共同决定。经济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人们逐渐承认提高效率是商业社会的重要价值,而不分场合地坚持合意决定制,则被认为是有碍于提升商业效率的,传统的共同决定制必然面临着商业实践的挑战。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伊始,就几乎放弃了合意决定和全体共同决定机制,创造性地采用了多数人共同决定机制。在现代公司法中,多数共同决定机制表现为简单多数决定、绝大多数决定和全体共同决定等具体形式。按照多数人意志决定公司事务,这是股东权利实现的特殊形式,它将施惠于公司多数或者大多数人,也可能背离少数人意志,甚至会影响到公司内部少数人的切身利益,这是公司民主的代价。
(2)股东表决权的配置。合意决定、全体共同决定和多数共同决定是渐次形成的公司事务决定机制,其核心在于如何在公司内部合理配置股东的表决权。第一,公司设立时的表决权配置。公司是按照公司章程组建而成的商业组织,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有权通过公司章程来决定表决权规则。股份平等是立法者在配置股东表决权规则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各国主要通过制定公司法来配置公司表决权,但不能将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机制解释为强制性规范。第二,公司成立后的表决权再配置。公司成立后,能否通过修改章程重新配置股东表决权,这是关乎股东权利保护的重大问题。应该允许公司重新配置股东表决权,但不能损害股东既有的表决权利益。公司重新配置股东表决权,必然影响到既存表决权的效能,可能表现为扩大某些表决权的效能,也可能表现为缩减某些表决权的效能。因此,在观念上,重新配置股东表决权与限制、剥夺股东权利没有实质差异,应当遵循立法者预先设定的强制性规范。
(3)多数决定原则的优劣。多数决定规则是在总结商业实践基础上逐渐形成公司事务决定机制,它在总体上有助于提升公司运营效率,有助于促进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这是各国公司法承认多数决定机制的根本原因所在。但是,无论何种多数决定规则,都必然使得少数派股东陷于危险。这不仅表现为少数派股东的意志无法得到充分体现,还表现为少数派股东可能会遭受经济利益的牺牲。立法者有责任设计、推行各种旨在平衡公司股东利益关系的法律机制,即在维护多数决定规则的前提下,尽力避免多数决定规则的消极作用,而非以牺牲多数决定规则作为代价,来换取对少数派股东的特别保护。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