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某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王某下列( )行为中构 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期 货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①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 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②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③采用明 示或暗示与有关组织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有关系进行业务 垄断;④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⑤以排挤竞争对手为 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⑥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 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