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21年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2022年4月起该小微企业和6个重点行业按月计划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留抵退税新政)提出下列问题请予以解答:
留抵退税新政,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的要求是什么?要求申请退税前多长时间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上述要求与2022年4月之前的留抵退税政策要求是否一致。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要求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上述要求与2022年4月之前的留抵退税政策的要求一致。 【提示】2022年4月之后留抵退税新政的条件: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④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022年4月之前留抵退税政策的条件:①一般企业: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先进制造业企业: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留抵退税新政的小微企业标准与甲公司销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否相同?
不相同。 【提示】留抵退税新政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判断纳税人身份属于六个重点行业是按照其从事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定的,在确定增值税销售额时,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政策的应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适用增值税差额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假定甲公司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全部增值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六个行业中的制造业销售额合计350万元,交通运输业增值税销售额合计300万元,甲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六个重点行业企业享受留抵退税新政。
可以享受。 【提示】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销售额比例=(350+300)÷1000×100%=65%>50%
假定甲公司有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办法的业务,在同一申报期内是否可以既申请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可以。【提示】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先办理免抵退,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新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应在哪些不同时间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如何划分和确定小微企业;若考虑资产总额指标,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
(1)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3)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