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了一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500万元的重大损失。经查明,该公司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时,甲、乙、丙三位董事表示赞成,丁、戊二位董事表示反对,意见均记载于会议记录。公司的损失应由(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新《公司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丁、戊两名董事对决议表示反对,而且反对意见亦记载于会议记录,故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