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但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更为宽松,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就可以依法申请重整。
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原因分为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且“资不抵债”;对于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其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
第三种情况是清算企业申请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三种情况的破产界限是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出于对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清算责任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