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而A项中的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故A项是错误的;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因而B项中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故D项是错误的;但D项中的证据则属于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D项是正确的;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而C项中的证据属于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即使未经质证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C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