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二章第三节中的权利质权。以债权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设立质权的,应该通知相对应的债务人,否则对该债务人不生效,即在债权上设立质权非经通知债务人虽不影响该质权的设立,但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债权上设立质权时,通知债务人并不是必备要件,是否通知不影响质权的设立。故A、B选项本身的说法正确。如果债权出质的事实未通知乙,由于乙不知债权的存在,故对甲的清偿行为是有效的,也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但如果已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乙对此质权就没有对抗的理由了。乙向甲的清偿行为对于质权人来讲不能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因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