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对企业拯救的价值与区别。
【正确答案】重整制度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为清理债务且拯救企业,而由法律规定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和解制度是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从阻断清算的效果看,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均具有避免企业生命结束的作用。一方面,重整制度的进行可以使债务人企业在重整期间保持营业。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妥协达成债务调整,对企业的财产和经营事务进行调整,包括对管理层的调整等措施,重整可以使企业通过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最终实现破产程序的终结,同时又无须进行清算。而和解程序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妥协之后,实现债务的合理调整与清偿,从而避免债务人清算。
   但是,重整与和解对于企业拯救的价值有所不同,这表现在对企业拯救的程度不同。因为,重整制度不仅实现了债务调整与清理,而且通过管理人或自行营业的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可以实现企业经营方针的调整、管理结构的变更等,在企业肌体内部进行了优化组合,实际上是对企业进行了较大的变动。这些变动使得企业有较大变化,挽救的程度更为深刻,也更有可能使债务人企业起死回生。而和解制度一般限于债务调整,并不涉及债务人企业内部经营事务、管理机构等的变化,并未触动债务人的内部治理和经营。这样,和解协议达成后的债务人可能与之前的债务人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不排除以后再次陷入困境的可能。因此,重整对企业挽救的力度更大,是对企业肌体的“大手术”,而和解对企业的挽救力度相对较小,是对企业肌体的“小手术”。从这个角度上说,重整程序比较复杂,有较多法律干预,是一种力度较大但费用较高的企业拯救制度,适合规模大、困境严重的企业;和解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具简便灵活的特点,适合规模小、拯救难度较小的企业。
   另外,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还具有以下技术性区别:①重整不仅适用于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②重整申请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而和解申请仅可由债务人提出。③重整程序不仅包括重整计划通过的规则,还包括一系列营业保护的规则,而和解程序仅包括和解协议通过的规则。④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期间受到约束,而在和解期间不受约束。⑤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程序开始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前提出。⑥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管理人或者自行营业的债务人提出,而和解协议草案仅可由债务人提出。⑦重整计划包括债权调整、债务人营业改善等一系列旨在进行企业拯救的综合性方案,而和解协议仅为以债权人让步为条件的债务调整方案。⑧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情况下,重整计划可以由法院强行批准,而和解协议则不可这样批准。⑨重整程序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终结,而和解程序于和解协议成立时终结。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价值与区别,应从它们对企业拯救的异同以及程序的区别等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