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1年11月1日,李某向自己的好友王某借用了一台电脑,李某因欠韩某3000元尚未偿还,11月5日韩某见李某有一台电脑,心想拿电脑抵债也不错,正好自己也想买一个,就趁李某不在将电脑搬走。韩某不懂得使用电脑的方法致使电脑损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______。
  • A.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借用合同是实践合同
  • B.韩某对电脑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无权占有
  • C.王某有权在2012年11月5日之前请求韩某返还电脑,否则请求权消灭
  • D.李某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要求韩某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占有的法律保护,占有人(李某)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但对于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电脑,是不受1年限制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