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2011年卷三70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的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A项:张三的行为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A项正确。 B项:李四的行为属于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B项正确。 C项: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重设备拿回家,属于盗窃公司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所有权,与《公司法》中所讲的经过公司许可抽逃出资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淆。因而C项错误。 D项:李四的行为属于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因而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