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某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8月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甲、乙、丁是本企业的债权人,丙是本企业的债务人。则该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是:
A.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B.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C.2003年7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
D.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破产无效行为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