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饭店,由甲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该饭店欠丁贷款2万元。乙经营饭店之余,还投资股票,后因投资失利到期无法偿还某银行的贷款15万元。戊有一栋房屋,出租给甲居住,甲拖欠了6个月的房租3000元。于是,戊就经常在该饭店赊账消费,共欠餐饮费3400元。关于本案,甲乙戊和某银行分别提出了以下请求,其中有法律依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对丁的负债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故A选项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获取的收益清偿,不能直接用其财产份额清偿,债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B选项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用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C选项错误。D选项银行查合伙企业账目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