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A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在放置炸弹的时候,由于不满14周岁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甲在已满14周岁的时候,就可以为爆炸罪承担责任了,甲由于自己先前的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了拆除炸弹消除危险的义务,甲同时有能力这么做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成立不作为的爆炸罪。A项说法错误。 B项,乙在实施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其抢劫的行为由于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无罪,不应以抢劫罪论处,B项说法错误。 C项,对丙而言,投毒杀人计划中自己的全部行为就是“投毒”,在他的投毒行为完成以后,事情继续按照行为引发的自然进程发展下去。在投毒时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结果承担责任。对于行为和结果出现的时间有间隔的隔时犯,责任能力只和行为的时间有关,而和结果出现的时间无关。因此,即使在结果出现的时候丙已经失去刑事责任能力,也不影响他投毒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C项说法正确。 D项,戊有杀人的计划,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即使在杀人时属于醉酒状态,但仍然执行了自己的有目的的行为,意味着戊是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这二者的存在就证明了戊在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且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戊应该为杀人承担责任,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