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2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合伙企业的内外部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安琚和乙企业设立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则该合伙企业对外债务应先由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A、B项错误,C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其对丙公司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