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项目,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999年1月1日以后转让的,应
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 )
纳税人于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房地产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房地产开发
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