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欠乙5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甲不知所踪。甲之子小甲为替父还债,与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8000元,用租金抵货款,如甲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 A.小甲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 B.乙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题中,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因为甲是否会出现以及是否会还清货款是不确定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这就是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所在。具体而言,这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如甲出现并还清货款”这一事实一旦发生,本合同即告终止。故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既然这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就不能再说这是一个没有约定租期的租赁合同。固然,依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未定期限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这不是一个未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所以双方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无从谈起。故A、B项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