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张某经营一家服装加工门店,2013年12月5日张某与李某口头协议:李某在张某门店按张某提出的纽扣縫制标准、交付时间缝制纽扣,张某按李某完成纽扣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约定,按期交付了纽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报制,张某都以哲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
问题:
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进否应受劳动法的调整?
张某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在本案中,李某只按约定完成制作服装配件任务,不受张某管理,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