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条件具有非法定性,赵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合同性质所决定的,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故A选项错误。钱某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时,房屋所有权移转”,房屋所有权变动时间在登记过户时,是物权法所规定的,属于物权法定的内容,因此也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故B选项错误。C选项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所以C选项错误。李明考上北京大学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