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解析:GB J137—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见表11—9)的规定。第4.1.2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第4.1.3条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见表11—10)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第4.1.5条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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