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国家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有______。
  • A.受让方逾期未支付全部地价款
  • B.拆除地上建筑物
  • C.自然灾害造成地上附着物变化
  • D.因公共利益需要
  • E.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正确答案】 A、D、E
【答案解析】[解析] 国家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多种原因: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因土地使用权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家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多种原因:土地使用权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