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4.3.1条规定,当建筑处在该通则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区(即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