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的哪个做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方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选项和C选项的做法都是不符合要求的。《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丁市法院因应诉管辖而获得管辖权,因此可以继续审理本案,因此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