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既包括以社会保障项目命名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决定等。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之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原则应集中体现社会保障法的性质、任务和特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社会保障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经济发展水平是实施社会保障的物质条件,并决定着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如果没有经济发展创造的可再分配的巨额社会财富和资金积累,社会保障事业就不可能得到发展。所以,在确立社会保障项目的水平标准时,要考虑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不能盲目追求高标准,社会保障水平只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发展也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社会保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不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容易造成生活的不稳定,从而制约经济发展。因此,在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时,既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又要保证社会保障基本目标的实现,使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2) 普遍性和差别性相结合原则。普遍性,是指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使之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享有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差别性,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标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立法,既不能忽视普遍性,又不能忽视差别性,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首先,如果社会保障不能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就等于否定了全体社会成员有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建立在城乡和所有制差别的基础上的,从而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方面的不平等,也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制约了市场体系的完善。但是,还应当承认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特别是城乡之间的差别,目前还难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权利。这就要求在现阶段制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过程中,既要坚持将全体社会成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使之共同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原则,又要坚持差别对待原则,确定不同社会成员的保障项目和标准,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
   (3) 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在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国家、企业、个人都是受益者。国家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获得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企业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卸下了包袱,可以专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个人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免去后顾之忧,一旦发生困难、面临生存危机,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但同时,各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长期以来,人们片面地认为,社会保障应当由国家包下来,把免费享受各种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既造成国家财政和企业发展的沉重负担,又影响了社会保障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改革和重建新型的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成员作为受保障者理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既可以减轻对国家的依赖,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又可以增强劳动者的责任感和互助精神,当然,社会保障法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不否定对特殊主体的社会保障。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应从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基本原则的地位、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