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认识了周某,梁某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某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用伪造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元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某、周某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某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问题]
问答题
梁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假冒供销贸易公司名义与衬衫厂签订合同,先交少量货款3万元,骗取价款为15万元的衬衫,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合同诈骗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周某是否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本案中,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后,周某答应帮助联系衬衫销路,二人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周某帮助销赃,所以周某与梁某成立共同犯罪。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案中,李某从梁某言谈与神态中已知悉衬衫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甲系某县民政局干部,负责防汛款的管理分配工作。2004年5月,其友乙(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经营不善,向甲提出能否由甲将手中的防汛款30万元暂时借用周转一下,以解燃眉之急。甲要求乙务必在3个月内归还,同时利用职权将30万元防汛款转到乙的公司账户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乙给了甲1万元“好处费”。乙借款后3日,即携款潜逃,不予归还。后乙被抓获归案。
[问题]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甲利用负责防汛款的管理分配的职务的便利,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所以,本案中应当对甲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防汛款挪给他人使用,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的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又收受贿赂的,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中,应当对甲按照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乙为了获取30万元的防汛资金使用权,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甲行贿1万元,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行贿罪。
(5)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乙携带已经占有的防汛款潜逃,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
(6)由于乙犯数罪,所以对于乙应当按照行贿罪与侵占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