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借款24万元,丙丁戊为保证当事人,但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24万元。下列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连带共同保证人的求偿权。依《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故本题应选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