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是()。
地方监测方法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