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如果济南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南京公司应诉答辩,后庭审中南京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此时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应作如何处理?(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诉讼与仲裁
[解析] 《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题中,南京公司于庭审中才提交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AD项的内容是错误的,而C项内容正确,依题干要求应予选择。至于B项的叙述,继续审理是正确的,但理由不正确,因为传真函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合同法》第11条)。故依题干要求B项不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