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两家因单位分房结下仇怨。一日,甲买菜正好遇见乙,甲出言不逊,乙一怒之下把甲一顿暴打。
问题:
【正确答案】甲和乙均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据此,甲作为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据此,乙作为被处罚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派出所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诉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据此,本题中派出所的行为是超越法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应该作被告。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和乙均享有原告资格,分别可以以处罚过轻或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同上。
被告是县公安局。《行诉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本题中派出所对当事人实施拘留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行为,不具行政主体资格,该行为应视为是其所属行政机关县公安局的行为。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应该由县公安局作被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