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陈某、李某、王某3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某日,陈某、李某看完电影后在大街上闲逛。陈某被过路行人张某无意中踩了一脚,尽管张某对陈某连连赔礼道歉,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借着酒劲,揪住张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许多围观的群众。王某正巧路过现场,见状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帮忙。陈某、李某将张某按倒在地,掐住张某喉部,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连刺张某腿部及背部,致张某重伤,后张某经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住院3个月。陈某、李某、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张某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3人赔偿其住院期间所花的全部费用、所经营的店铺在停业期间所受的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只将陈某、李某两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移送法院起诉。
问题:
问答题 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该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属于酌情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所以对王某所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问答题 区人民检察院只将陈某、李某二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做法是否正确?王某是否有责任赔偿张某所遭受的各种损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王某参与殴打张某,虽然由检察机关认定对王某不起诉,但王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第1项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王某属于该项中所列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他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应把他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向张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问答题 被害人张某的要求,法院是否都应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对于王某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如果是物质损失,应予支持,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则不予受理。
问答题 假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遂将案件退回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便将案件移送市检察分院审查。分院经审查,也认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便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情节等,尚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将案件退回检察分院。问: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所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对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应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