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项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1款规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所以D项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本题中的2008年3月3日是甲公司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而不是丙公司知道的时间。所以B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公司是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所以本案的审理的对象是变更土地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所以C项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D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