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业务质量控制的主任会计师。在设计、执行、监控质量控制制度的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以下情况:
(1)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规定,如承接常年客户的新业务,且客户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大的变动,无须专门了解客户诚信。
(2)人力资源部门规定,项目合伙人须由事务所指派,项目组成员可以由项目合伙人根据需要亲自挑选。
(3)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重点审计领域的审计判断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咨询。
(4)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要求项目组成员直接向事务所报告与独立性相关的事项,因此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涉及独立性等非专业问题。
(5)A注册会计师认为,根据“分歧不解决,不能出报告”这一政策,项目合伙人如果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结论,就不得出具审计报告。
(6)事务所负责职业道德的主任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士咨询时,不得向被咨询人士提供涉及审计客户商业机密的资料或信息。
要求:
分别针对上述情况(1)至(6),不考虑其他情况,指出是否恰当。如认为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情况(1)不恰当。没有迹象表明客户缺乏诚信是承接业务的前提条件。客户的诚信并非一成不变,承接任何客户的审计业务都应当了解管理层诚信。
情况(2)不恰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项目组成员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
情况(3)不恰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属于重大事项,项目合伙人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咨询该事项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客观性。
情况(4)不恰当。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考虑的事项包括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情况(5)不恰当。为保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得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分歧不解决,不能出报告”并不意味着项目合伙人必须无条件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建议。
情况(6)不恰当。项目组在向事务所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