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光华公司与大明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大明公司要求光华公司为其合同债款提供担保,光华公司找到其参与投资的一家公司——建华公司的王经理,要求王经理以建华公司的资产为光华公司提供担保,王经理随口答应,并当即以建华公司的名义与大明公司签订了为光华公司的合同债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现在,光华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债款,大明公司找到建华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建华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大明公司才知道光华公司是建华公司的股东。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考点] 董事、经理的违法担保的效果
[解析]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担保法解释》第4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此处指原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此,建华公司与大明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由于债权人大明公司不知情,建华公司应当与大明公司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