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公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50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李某取得A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40000元,按A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2015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4800)×30%-2755]×6=64830(元),已由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6=6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30%-2000=76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100(10元;所以在A国的已纳税款总额=60000+10000=70000(元),而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限额总和=64830+7600=72430(元)。2015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24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