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某,二人交往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土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 763494.80元。1998年8月,高某、李某找到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出口传呼机成套散件 (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9867110.30元,偷逃关税3019800.90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某在逃。审判中,高某认为自己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问:
【正确答案】高某构成犯罪,因其担任副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超过法定犯罪数额,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刘某构成犯罪,因其身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却予以放纵,且多次直接到机场接送走私货物,情节严重,已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高某直接参与策划走私活动,并亲自到机场接运走私货物,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系主犯,其从轻处罚请求不成立。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高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该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单位犯罪,应当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