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3月在某地进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选区应选举3名代表。经过选民联名推荐,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以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单独或联合提名,一共提出了20多个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将汇总结果在选举日18天公布并将其交给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离选举日只剩下3天时间的时候。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选民们认为应该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有8人。选举委员会主任觉得马上要进行正式选举,不能再往后拖了,就从这8人里面指定武某、李某和马某作为正式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请问:在该选区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违反了《选举法》的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超过了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该选区在不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下,由选举委员会主任指定3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是严重违反了民主选举要求的做法。
(2)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在该选区,指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是在选举日3天前公布的,违反了该规定,损害了选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3)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所提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按照这个规定,该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至少应该是4人,而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上只有3人,等于是实行等额选举,违反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