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与李某约定评估价值不低于每平方米8000元。
理由: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任何人都不允许对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的评估工作进行非法干预,更不能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2)李某以资产评估师周某的名义签字并加盖印章。
理由: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3)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签字,但没有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理由:评估报告正文应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4)将评估报告书送给在乙企业当顾问的赵某。
理由:资产评估师应保守客户商业秘密,李某不得擅自将评估报告送给他人。
(5)评估结果为每平方米7300元,以每平方米8000元出具了评估报告。
理由:最终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是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之一。